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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优秀范文】社区文明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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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4.12?【字号】精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供大家参考。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3.04.12?

  【字

  号】精建[2003]11号

  ?

  【施行日期】2003.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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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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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精建[2003]11号)

  各区、县,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以来,在中央的大力倡导和支持下,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蓬勃发展,在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服务人民群众、密切党群关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实践证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对群众进行思想教育、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有效载体。根据中办发〔2000〕23号文件及北京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今后要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为了进一步推动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深入开展,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二00三年四月十二日

  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建首善、创一流”的目标,推动首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使首都率先建成文明城市,必须从基础抓起,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不断提高社区的文明程度。为了加强对文明社区建设的管理,使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文明社区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区居民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在文明社区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典型,是体现社区建设综合成果的先进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社区活动是社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基础工程;是组织和引导广大市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创造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是把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在首都文明城市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条

  创建文明社区活动要在各区(县)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文明社区建设作为本区县、本街道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列入议程,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狠抓落实,要把文明社区建设工作作为综合评价基层单位和考核基层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大力支持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并做好服务工作。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要做好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文明社区建设

  第五条

  要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协调做好社区内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和保障社区居委会依法自治。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组织协调作用,要充分发挥街道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的作用,发动社区单位和群众齐创共建,共同创建文明社区。

  第六条

  各社区居委会要结合本社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活动,要认真制定创建规划,把创建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具体化,并落实责任,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

  第七条

  文明社区建设要以人为本,立足社区,面向社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居民群众和共建单位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使创建文明社区活动成为广大居民群众和共建单位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八条

  要充分发动群众,在社区内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楼(院)、文明单元(门)、文明家庭等活动,广泛吸引居民积极参与,着力培育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社区精神,增强社区认同感、凝聚力。

  第九条

  各区县、各街道要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本街道创建文明社区规划和措施,并做好首都文明社区的组织申报、检查验收、审核推荐等工作。

  第十条

  各区县、各街道要广泛开展层层创建活动,除了做好推荐首都文明社区的工作外,还要积极开展争创区县级、街道级文明社区活动,并做到层层深入,推动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三章

  文明社区标准

  第十一条

  首都文明社区标准:

  一、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积极完善社区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形成有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广泛参加的有效工作机制。重视创建文明社区工作,并列入重要议程,有专人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创建文明社区的规划和具

  体措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检查,有落实。抓好创建活动的全过程,做到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有效管理社区日常事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建议,有效监督街道和政府部门工作。促进社区单位的文化体育和教育设施、场地向社区开放,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充分发动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参与社区建设,形成齐创共建的良好氛围,单位共建参与率达80%以上。

  二、教育深入,风气良好。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联系实际深入持久地进行“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和经居民共同讨论制定的居民公约,大力弘扬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和集体主义精神,倡导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重视国防教育和双拥共建工作。积极参与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加强科普教育,积极组织群众学习科学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抓好社区文化、家庭文化,贯彻全民健身计划,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认真抓好宣传栏、楼道文化、文化墙、文明提示牌、居民文明公约牌、居民区平面示意牌等环境宣传布置工作,要达到既美化环境又教育群众、方便群众的目的。重视图书室、阅览室、活动室的建设,完善插挂国旗的设施。充分发挥文明市民学校的作用,并抓出实效,群众文明素质明显提高。落实《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促进民族团结。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做到无超计划生育。积极开展文明楼、文明楼门、文明院、文明胡同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行五好文明家庭(突出绿色家庭、学习型家庭、热心公益家庭)和好居民等评选活动,组织群众积极参加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风

  气。

  三、热心服务,方便群众。根据群众的需要,因地制宜地办好奶站、小饭桌、理发室、综合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托儿所、托老所、便民服务电话等各种服务项目,做好便民服务工作。积极支持邮政户箱工程,努力达到一户一箱。经常征求群众意见,了解群众的需求,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为居民排忧解难。积极组织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学雷锋小组、综合包户小组,广泛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对孤老病残人员和优抚对象实行经常性的服务。社区内单位的服务设施要尽量对社会开放,对居民实行无偿或有偿服务。

  四、环境优美,清洁整齐。模范执行首都城市管理各项法规,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参与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坚持“周末卫生日”和“城市清洁日”活动。“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并达到规定标准。严格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制,日常保洁落实,实行垃圾分类,无暴露垃圾,消灭卫生死角,消除乱设的广告牌和乱贴的小广告。灭蚊、灭蝇、灭鼠、灭蟑等工作达标。道路平坦通畅,楼道、阳台干净整齐,消灭违法建设和乱堆物料,各种公共设施完好整洁。绿化美化水平较高,环境优美。绿化和硬化相结合,消除大面积裸露地面。积极开展环保宣传,努力建设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群众环保意识强。

  五、治安良好,秩序井然。经常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群众法制观念明显增强,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治安保卫和交通、防火责任制落实,有关设施完好,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得力。无治安乱点,无流氓恶势力,杜绝赌博、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封建迷信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民事纠纷少,重视民事调解工作。外来人口管理措施落实。帮教失足青年措施得力,成效明显。无违法出租房屋,出租房屋内无违法犯罪活动。车辆管理到位,不占用规划的停车场、库,各种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商业单位和经商户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无假冒伪劣商品,无强买

  强卖,无欺行霸市,无无照经营。治安秩序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甲方责任交通事故、无重大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

  六、必备条件。在上一年荣获区县级以上文明社区称号的社区,才有资格参加首都文明社区的评选。

  七、否决条件。当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社区,取消其参加评选首都文明社区的资格:社区领导成员严重违法违纪;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不力;超计划生育;群众集体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环境卫生脏乱;私搭乱建得不到纠正;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发生重大火灾;发生甲方责任重大交通事故等。

  第十二条

  各区县、街道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首都文明社区标准,制定区(县)级、街道级的文明社区标准。

  第四章

  文明社区的评选和命名

  第十三条

  首都文明社区的评选范围。

  经过规模调整、完成体制改革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荣获市级以上优秀物业管理小区荣誉称号的物业管理小区。

  第十四条

  首都文明社区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五条

  首都文明社区的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执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评选工作要按照自愿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十七条

  凡参加首都文明社区评选的社区,必须于评选当年的年初向区县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社会公示本社区申报首都文明社区的情况,广泛征求意见,虚心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

  首都文明社区的评选程序。

  每年3月各区县对提出申报的社区进行摸底。5月各区县组织初评,并确定候选名单。6月开始总评,各区县在初评的基础上,对候选社区进行检查验收和指导,并由区县文明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候选社区是否存在一票否决的问题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7月份,各区县将确定推荐的首都文明社区名单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区县推荐的首都文明社区进行抽查,并将推荐名单报首都文明单位资格评议委员会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最后确定推荐名单,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文明社区的命名。

  文明社区原则上由市、区县、街道三级命名。

  街道级文明社区由街道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或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命名,并报区(县)文明办备案。

  区县级文明社区由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或区委、区政府命名,并报首都文明办备案。

  首都文明社区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

  第二十条

  在推荐全国文明社区时,应从首都文明社区中择优选拔。

  第五章

  文明社区的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文明社区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牌。首都文明社区的荣誉证书和奖牌,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

  对文明社区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各级文明社区可由上级党委和政府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文明社区可对本社区干部职工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文明社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社区要再接再厉,不断巩固、发展和完善,努力提高创建活动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及文明社区的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委托首都文明社区所在的区县文明办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文明社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文明社区标准、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地区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推动本地区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不断深入发展;

  二、指导社区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组织,检查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三、总结推广创建文明社区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的进行分类指导;

  四、沟通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横向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各区县文明办发现某个首都文明社区工作质量严重滑坡或发生重大问题,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六、加强基础工作管理,建立文明社区档案。主要包括:社区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主要会议材料、文明社区登记表、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与社会各界的反映等;

  七、将物业管理纳入文明社区建设,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行为。注重社区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协调,积极理顺关系,努力形成合力;

  八、加强对文明社区牌匾的管理。落选的社区不得对外悬挂文明社区的牌匾。

  第二十六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加强对文明社区的检查

  考核。要在各社区进行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复查。

  第二十七条

  文明社区创建要实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主动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顿改进。

  第二十八条

  文明社区要实行动态管理。主管部门对所命名的文明社区应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发生重大问题和水平严重滑坡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各街道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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