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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金融乱象自查报告(共3篇) (完整文档)关于市场乱象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3-05-29 16:55:03 浏览量:

金融乱象自查报告(共3篇) 金融乱象自查报告(共3篇)金融乱象自查报告(共3篇)第1篇:互联网金融乱象调查报告互联网金融乱象调查报告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非金融机构依托自己的网络平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金融乱象自查报告(共3篇) ,供大家参考。

金融乱象自查报告(共3篇)

  金融乱象自查报告(共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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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论坛的专家言论来看,均存在对"互联网金融"概念及其业务边界认识上的歧义,甚至某些专业教材如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年3月出版的电子支付与互联网银行大学本科教材等,也都混淆了网络银行与互联网银行、网络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其在业务边界、合法经营主体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差异。产生这种认识偏差的主要原因是国人望文生义的概念理解_惯,网络金融和互联网金融都是业界约定俗成的基本概念,但无论从其真实内涵、业务范围,还是其合法经营主体的机构性质来看,二者存在明显差异。

  其次是在地方政府"指导意见"上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相互冲突。现已出台的多个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的地方文件中,除__、南京两市外,其他都对互联网金融给出了官方"定义",但是我们发现他们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不一致:如在天津、深圳的文件中,当地政府将互联网金融产业定义为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这与互联网金融的学术定义并不相符;贵阳市的定义仅仅将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的形式进行了罗列,但是并没有给出完整的定义,未来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限制其他新型企业的创新;相对定义较为科学的是上海市的文件,其定义为"基于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金融相关服务的金融业态,是现有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但在类型罗列中依然还是将传统金融的线上业务算入在内,这是各地方政府文件中都存在的问题。

  乱象二:互联网金融业务范围混乱以P2P网贷业务为例,P2P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与提供投资服务的众筹以及传统银行等存在业务重合。如P2P网贷平台"正规军"安心贷采用线下审核的一对一模式,专业担保公司全额担保,一个贷款人只对应一个借款人,批量打包借款需求,整合成理财产品对外销售,所以其实如果狭隘的按照P2P的概念来说,安心贷只是披着P2P外衣的小贷银行;又如手机贷模式:平台只是中介,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同时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虽然现在大多数P2P都采用该模式,但该模式的一对多却有众筹的影子,但是央行已明确表态:P2P和众筹分别归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两个不同部门分管,二者监管的法律基础也是不同的;再如宜信的创新债权转让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重新组合,由宜信负责人作为最大债权人将资金借出,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这样的创新越过了证券的边界,而且如果放贷金额小于转让债权,其实就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乱象三:突破金融监管法规的底线非法运营该类乱象通常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以互联网金融之名,行民间借贷之实截至目前,我国对于P2P网络借贷公司成立的注册要求与一般普通互联网公司注册方式一致,即首先根据公司登记条例的相关条例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然后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工作细则在通信管理部门备案,并且对使用的软件进行审批。而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公司的注册要求却比P2P网络借贷公司的严格的多一般的民间借贷公司需要到银监会办理许可。所以导致许多民间借贷公司以P2P网络借贷公司的形式存在,因此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普遍存在以互联网金融为名,行民间借贷之实,这样一方面规避了国家对于借贷利率的管制问题,另一方面也规避了市场的准入问题,但是对于整个金融市场增加了许多不确定因素。突出问题就是自融,即资金需求者成立一个网络平台,为自己融资。比如去年底关闭的优易贷,4个月内发出363笔借款标,而据公安局信息,优易网上发布的借款标都是假的,90%的资金进了自己的腰包,其负责人已被抓获。近期出事的天力贷、网赢天下、铜都贷也均涉嫌自融。主观愿望不是欺诈,而是为自己的实体企业融资,这就是披上了P2P外衣的民间高利贷。如此乱象,以至于有投资人发出"踩雷人心痛历程:倒闭潮之十雷轰顶"的愤怒之文。

  以互联网金融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的同时,其涉及的法律风险也开始浮出水面。例如年初美微传媒在淘宝店上进行股权众筹,购买会员卡就是购买公司原始股票,单位凭证为1.2元,最低认购单位为100,即投资120元即可成为美微的原始股东,持有美微100股。最终该公司两轮融资下来,有上千人购买,融资额达120多万元。随后,美微传媒因涉嫌非法集资,迅速被证监会叫停。从目前现有的法律来看,按照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核准才可进行。除了股权众筹以外,还有相当多的虚假借款人在P2P平台上发布大量虚假标募集资金,相当于融资方借用P2P平台在开展非法集资行为,而P2P平台不进行审查或者知道、应当知道而不制止,在此情况下,P2P平台相当于协助虚假融资方完成了非法集资行为。

  以互联网金融之名,行网络洗钱之实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身份上是统一的。入合作社不是为了分红,而是为了享受到服务,这和股东完全不同。

  至于发展路径的选择,这和合作社发展的历史背景、资源禀赋、文化传统、是否有好的带头人,属于什么行业、什么产品等多种因素相关。值得一提的是,任何一个地方的合作社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人文基础,因为合作社不是一种单纯的经济组织,而是具有一定理想和社会责任感、崇尚平等、互助、社会公平等理念的组织,它首先不是考虑盈利赚钱。

  此外,合作社的发展也有赖于很多条件的发展,缺乏这种民主参与和决策的氛围环境,合作社只能延续一代半人,到创始人儿子这一代就会散掉。

  当前迫切需要通过改革试验,形成比较成熟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明确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外延及其权能,明确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及退出机制,成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此基础上,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成员权利与财产权利相统一。同时要厘清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村委会作为农村社区性的自治组织,它为本社区全体居民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使村民委员会仅仅承担村庄的公共服务职能,把土地等集体资产的管理权完全剥离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

  确权民主合理分享土地红利作为村集体的代理人,不少地方的村干部"反仆为主",掌控资源。特别是现在很多地方吃饭靠发展、发展靠土地的模式下,往往地方政府和村干部结成同盟,让农民利益受损。

  解决问题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明晰产权,弄清楚全村有多少地,每个人有多少地,对自己的家底有数。这样,被偷被抢也能清楚,可以追究。一定要先做好土地确权,无论是落实到地块、落实到股份还是落实到户或小组,甚至折股量化,都是为之后的分配土地收益奠定基础。二是发育乡村的民主治理机制,不管是村委会还是党支部,不能同时是村里的议事机构、议决机构。可以发育出其他的机构如村民代表会、议事会等,用它们来制约村委会,行使决策权力。民主机制的发育和产权的明晰,二者是配套的,缺一不可。

  公有制的国情下,农地确权会不会面临一些法律上的难题?的确,中国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在世界上是比较特殊的情况,我们确的是产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在占有和使用上,农户享有承包权,把经营权流转,因此即便出了一些问题,也是在经营权的范畴内。另外一个是处置权,包括继承和转让,这些能否做到,在理论上、政策上和法理上都还有一些需要澄清的问题。中央曾要求在5年内完成确权,可能进度还会加快。只要把这个工作做好,接下来的农村改革就好推进了,很多事情就通了。

  当然,确权之后的土地收益是否完全由农民获得?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能不能、该不该从土地收益中得到相应的份额,大家还在探讨。我认为,集体是由成员组成的,如果成员集体表决作为所有者需要得到相应份额,那么具体的份额比例、之后的使用去向,都应该由成员决定和监督。只要成员能真正行使权力,过程是公开透明的,采取何种做法都是可以允许的。

  土地流转应依法自愿有偿历朝历代都有农民因为土地兼并而流离失所,成为佃农甚至流民。但现在已经大为不同了。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背景下,很多人是自觉、自愿离开土地,去城市打工,对他们来说,以后不愿回到农村,即便回去,也不一定会继续以种地为生。

  这就为土地的流转和适度经营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但必须坚持,农民如果离开农村到城市,他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用益物权等各种权利,还必须保留,即便放弃,那也必须是有偿的。有的地方在农民进城之后,给予社保的同时就必须把农村的土地让出来,或者给予住房就必须把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交出来,我对这些做法坚决反对。

  这是因为,宅基地和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农民进城获得就业保障也好,其他机会也好,这都是作为一个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而公民权和公民本身的财产权并不存在一种交换和替代的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现在和计划经济时代并无可比性。

  彼时,通过升学或者其他方式进城,意味着实现了国家认可和兜底的一种身份转变,工作包分配、吃上商品粮,作为公家人,一切都和农村没有关系了。但现在你进入城市、读了大学,也并不意味着身份的彻底转变,更不会有一应资源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要求进城农民把自己原来在农村的财产权利让出来。只有在城市和农村都稳定到一定状态之后,前者能提供必要的就业机会,和住房也能保障了,农村也能享受到和城市接近的基本公共服务了,此时,进城农民可以通过和地方政府、村委会等有关方面协商,在一定的条件下转让其在农村的财产权利。即便如此,也必须因人而异、因地而异,顺其自然。

  最后,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__届三中全会把逐步两字去掉,说明在过去的5年时间里,基本上没有什么进展。这固然涉及到很多政策的问题,但关键还在于其中的利益纠葛很多。提建议首先要正视难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让农民得到更多土地增值的收益,实行同地同价同权,必然就会有人减少收益,比如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要动他们的奶酪,所以推进难度很大。这又回到一个问题,就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要有大的调整。什么时候地方政府发展不靠卖地了,地方政府就有真正激励去关心保护土地,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才能得以建立。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管理学博士。)

  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5号)的有关要求,现进一步做好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我社成立自查小组,以郭颖媛主任为组长,卢俊羽和林琦媚为组员进行自查。

  通过开展市场乱象整治工作,防范风险为目标,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排查整治联社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业务行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全面提升联社合规经营水平。

  我社重点排查公司治理、绩效考评、风险管控、员工行为准则等情况,没有发现问题。重点排查超业务范围经营、账户管理不严格、不同性质业务界限不清、虚假业务等情况。

  通过这次排查深刻认识开展市场乱象整治排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文件精神的传达和学_,严格贯彻落实,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一致行动,确保全业务覆盖、全员工参与,切实按要求做好各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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